案例简介
杨某于2019年6月3日进入G公司,从事钳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同日,杨某还签订了员工报到单,其承诺严格遵守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携带光盘、U盘、MP系列、智能型手机等存储设备进入规定厂区,不窃取公司管制文件、图档等书面文档等;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相关条款及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同日,杨某进入厂区时未配合安检并强行进入厂区工作,当日也未到公司总务处理纠纷。
G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员工违纪处理提报表》,载明杨某因在岗位接受安检检查时不配合安检,通知到总务接受处理时态度蛮横,拒不接受处理,依据《员工奖励与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建议开除。《员工奖励与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正常检查与指示,拒不接受纠正,并无理取闹或强行冲岗者,处理类别为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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