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背景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加工、传输等用工管理方面将面临新的挑战。本文主要就个人信息处理者(下文中仅讨论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企业)在跨境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满足的条件、需要尽到的义务做一个简单解读,为涉及跨境传输个人信息的企业提供参考。
二、相关法条
本文解读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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