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员工解除最新法规、案例解读及实务操作(下)
新旧规范的协调

实务中,面对僵化的用工管理,旧制度中的诚实信用、职业道德、忠诚义务、公序良俗在违纪管理中该如何与新规范相适用?各地司法实践做出了哪些突破呢?

违纪员工解除最新法规、案例解读及实务操作(下)

接上期《违纪解除的新规范(新四样)》,本期讲解新旧规范的协调。

一、解除理由

1、各地关于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的规定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

十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责任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首要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在规范此类行为时,应当仅对影响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进行审核,以免过多干涉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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