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案例一:A公司与T某劳动争议案[1]
2015年3月,A公司聘请土耳其籍T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薪酬人民币7万元,并约定给予T某每年两次回国机票、租房补贴等待遇。入职以来,A公司未为T某办理就业许可证。
2015年4月20日,A公司向T某出具《解雇终止劳动合同证明》,A公司单方解除T某的劳动合同,该证明加盖A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另,T某提供加盖A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单方解雇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其中明确A公司单方解除与T某的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T某4.5个月工资45万人民币(其中1.5个月工资是公司拖欠的3月8日至4月20日的工资),并提供回国机票。A公司认为该协议仅盖章无个人确认,属无效。T某表示其并不保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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