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常见法律问题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一)》中说到“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处理,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期讲解“劳动者存在特殊限制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问题二:劳动者存在特殊限制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法律法规规定
1.1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简称“限制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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