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章某于2006年5月23日进入R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章某在国际货运部操作科从事操作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南京市。
根据R公司的经营需要,双方可协商调整章某的工作岗位,并依法变更本合同。若章某违反劳动纪律,R公司可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2016年4月1日,章某与R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变更章某在机场业务部担任操作主管职位。
2020年4月15日,R公司出具《关于南京机场空运仓库及机场办公室撤销的决议》,载明鉴于R公司禄口机场业务经营状况不善,影响了企业发展,决定撤销R公司禄口机场空运仓库及机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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