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养老条例》修订调整的内容比较重要,笔者就其中重点问题进行梳理解读,希望能够引起各方关注。
一、基数问题
《养老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第43条(原为第48条)同时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这是深圳特色,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和职工成本,毕竟深圳社保基金不缺钱,所以没有以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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