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社会法是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产物,因此,其责任形式中体现出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也不同于传统公法中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的特点。劳动法上惩罚性赔偿即为这些特点的一个表现。

劳动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社会法是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产物,因此,其责任形式中体现出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也不同于传统公法中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的特点。劳动法上惩罚性赔偿即为这些特点的一个表现。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按现行规定,劳动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有三种形式:额外补偿金、额外赔偿金、责令赔偿金。额外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因没有履行劳动法上关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数额或比例,向其支付补偿的一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额外赔偿,指用人单位因没有履行劳动法上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义务,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数额或比例,向其支付赔偿的一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责令赔偿金,是在用人单位严重违约或违反法定义务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金额。理解我国现行的制度有必要划清三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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