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困难而部分停工停产,员工能被迫辞职吗?

公司在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需要部分停工停产,并就此向员工发出停工通知书,其中载明停工期限及工资发放标准,员工就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能否获法院支持?

经营困难而部分停工停产,员工能被迫辞职吗?

司法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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