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且《考勤管理制度》亦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5.5日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为四十四小时,即每周固定加班0.5天”,在无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员工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
在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不足以认定已经发放的工资中包括固定加班0.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已经安排补休的主张,且安排补休亦不能免除履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的法定义务。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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