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索要医疗补助费
2018年6月30日,兴舟公司与孔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向孔某出具鉴定结论书,根据《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孔某符合泌尿内分泌科第二条第4项,鉴定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孔某据此主张医疗补助费。
兴舟公司认可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但认为该鉴定系合同终止后孔某单方所做,不符合规定的合同终止时鉴定的要求,且孔某情况也不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所据的医疗补助费支付情形。
2019年1月14日,孔某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提出医疗补助费等请求。劳动仲裁未支持孔某医疗补助费的请求。孔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支付孔某医疗补助费45000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0民初981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终9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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