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在征求意见,笔者就其要点问题汇总并简析如下:
1、工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规定了派遣员工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规定》再次体现,并强调“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得拒绝”。这不算亮点,但对于因此而产生的工会费,用工单位是比较在意的;进而产生的问题是工会组织关系如何处理,毕竟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经常不在同一区域。《规定》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涉及。
2、报告与备案制度。《规定》不仅规定了派遣单位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的制度(报告内容包括派遣劳动者个人资料及用工单位名称、工作地点、派遣岗位等劳务派遣情况),还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备案制度: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注意两者性质不同,而且主体也都不同。
3、限制派遣劳动者人数。《规定》限制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其中规定: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虽然在国内不算创新,但至少提供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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