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解析竞业限制与股权激励绑定的“陷阱”
近年来,多家互联网公司开始将两股权激励与竞业限制进行绑定,即通过股权激励挽留人才的同时又附加核心人才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和《民法典》规定,谈谈这种现象。
竞业限制,顾名思义是指员工或投资人在离职离任后不得从事与原任职或投资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义务。竞业限制不仅存在于劳动关系领域中,也存在于公司投资并购过程中,如笔者最近撰文的科大讯飞高管离职被判承担1200万违约金案件,该起案件实际上就是股东违反竞业限制的案件。然而我国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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