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背面有简易劳动合同,公司可否免于支付二倍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入职登记表背面的简易劳动合同,未经某五金厂盖章及陈某签名,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故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登记表背面有简易劳动合同,公司可否免于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4年5月11日入职深圳市某五金厂,同年8月31日离职。陈某有办理入职手续,入职登记表与简易劳动合同系一式两页,正面为入职登记表,背面为简易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有陈某签名,背面的简易劳动合同没有某五金厂盖章及陈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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