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比,《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一)》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正文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删除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原第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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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比,《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一)》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正文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删除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原第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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