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已经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裁判宗旨
在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对于该权利的处分方式,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应允许劳动者以适当的方式行使,但认定劳动者放弃该权利,应以存在劳动者的明示行为作为前提,不能以劳动者的某种行为而推定劳动者默示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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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已经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裁判宗旨
在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对于该权利的处分方式,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应允许劳动者以适当的方式行使,但认定劳动者放弃该权利,应以存在劳动者的明示行为作为前提,不能以劳动者的某种行为而推定劳动者默示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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