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基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等情形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当离职协议签订时如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可能会最终影响离职协议的效力,从而给用人单位带来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本篇内容主要围绕离职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具体分析,并据此提出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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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基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等情形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当离职协议签订时如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可能会最终影响离职协议的效力,从而给用人单位带来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本篇内容主要围绕离职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具体分析,并据此提出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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