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76年以来每10年左右就有一次用工制度的大调整。1986年通过“四项规定”[1]在新工人中实现劳动合同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实施,1996年在全体员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似乎预示着我国又将发生一次用工制度大调整。我国以前那种以有固定期限合同(定期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将转变为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定期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这显然是我国用工制度的巨大改变,其调整力度比前两次调整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如何评价这样的转变,笔者发表一些自己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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