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1年3月入职某银行,2013年4月起任银行高新支行行长。
201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杨某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杨某应按银行所需要的合理期限,及时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杨某如未按银行要求履行交接义务而导致银行损失的,银行有权要求杨某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的附件三为银行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杨某对其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保密义务;劳动关系解除后,脱密期为半年,银行将按照每月2000元应发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脱密期限按月向杨某工资卡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月缴纳五险一金,该等补偿将在杨某离岗之后,按月支付给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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