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QQ邮箱发送了劳动合同电子版,二倍工资差额可免责?

本文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向员工QQ邮箱发送了劳动合同电子版,是否还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向员工QQ邮箱发送了劳动合同电子版,二倍工资差额可免责?

基本案情

田某于2014年1月2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田某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田某的QQ邮箱为其确认的电子邮件收件地址。

2016年8月2日,田某被调往某公司深圳办事处担任副主任,其工资被调整为10000元/月,田某同意该工作调动并前往深圳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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