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实践中统称为“退工手续”),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因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离职结算款项等事项存在争议,继而未能及时妥善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员工可能会提起单独的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赔偿员工的损失。此时,用人单位通常会以员工未主动领取退工材料、员工未办交接或因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正处于仲裁诉讼期间等理由进行抗辩,这些抗辩理由能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用人单位又应当承担何种损失赔偿责任呢?对于以上问题,笔者收集了上海地区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案例,总结了上海司法实践中法院就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代表性观点。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退工手续办理的相关问题及操作方式形成清晰的认识,并能够为读者在处理该问题时有所借鉴,在后续实务操作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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