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杂谈:试析不定期劳动合同

实践中,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笔者以为,只有通过与以前实行的劳动制度作纵向比较,与世界各国的用人制度作横向比较,才能认识我国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特点,并进一步确定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老董杂谈:试析不定期劳动合同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定期劳动合同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地在进一步完善定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发展了不定期劳动合同。国务院于1992年5月l8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劳动合同也可采用“无固定期限”的形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确定了这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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