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保密制度合法性之探讨

用人单位建立自身的薪酬保密制度是否与法律规定相悖?本文从薪酬保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现行法规相关规定等角度展开分析。

薪酬保密制度合法性之探讨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09年4月6日进入天龙公司工作,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种为电子调试岗位,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为4,567.3元。天龙公司《员工工资制度》规定:公司员工个人收入情况,严禁互相打听、攀比,影响正常工作,如有违反者,公司一律以除名论处。2012年4月12日,刘某、吴某等七名员工联名向天龙公司提出加薪申请,后由吴某将加薪申请书提交给天龙公司总经理助理。2012年4月16日,天龙公司决定对刘某予以除名处理,天龙公司工会同意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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