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围绕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引起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其中对于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通知》明确:“劳动者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并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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