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各方达成合意,劳动合同就可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常常利用“协商解除”达到辞退劳动者的目的。
正因为协商解除的自主性强,很多用人单位不会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事后劳动者反悔的情况下,会通过仲裁等手段要求企业补足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那么,在双方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协议是否有效呢?
......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各方达成合意,劳动合同就可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常常利用“协商解除”达到辞退劳动者的目的。
正因为协商解除的自主性强,很多用人单位不会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事后劳动者反悔的情况下,会通过仲裁等手段要求企业补足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那么,在双方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协议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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