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此系列文章第(二)篇,文章(一)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这一规定是对被隔离人员的特别保障,为应有之义,但是隔离期间与医疗期有可能存在重叠,所以具体的隔离期需要视具体情况由政府确定,隔离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满后需要治疗的,则享受国家和地方所规定的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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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这一规定是对被隔离人员的特别保障,为应有之义,但是隔离期间与医疗期有可能存在重叠,所以具体的隔离期需要视具体情况由政府确定,隔离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满后需要治疗的,则享受国家和地方所规定的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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