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命令:“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目前全国已有30多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随着春节即将结束,但是疫情尚未得到控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延长休假时间的规定。
上述情况给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带来了很多疑难问题,引起了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的关注,本文将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的角度,对相关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作为广大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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