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劳外发(1998)25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外籍员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依据双方的约定与外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雇外籍员工。上海的用人单位在解雇外籍员工时是否可以全然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置之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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