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据报载,2015年8月1日,凌迅入职北京一家高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凌迅工作积极、勤学上进、工作成绩突出,深受领导及同事的欢迎。
2018年6月11日,凌迅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同年6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后凌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奖金54000元等,获得仲裁支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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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据报载,2015年8月1日,凌迅入职北京一家高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凌迅工作积极、勤学上进、工作成绩突出,深受领导及同事的欢迎。
2018年6月11日,凌迅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同年6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后凌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奖金54000元等,获得仲裁支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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