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吴某于2017年7月4日进入飞讯公司(化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9月11日,吴某向飞讯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本人吴某……,因贵公司对本人存在以下违反劳动法的行为:1.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存在严重的拖欠工资行为;2.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本人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合同工资不符合……”吴某最后工作至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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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于2017年7月4日进入飞讯公司(化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9月11日,吴某向飞讯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本人吴某……,因贵公司对本人存在以下违反劳动法的行为:1.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存在严重的拖欠工资行为;2.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本人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合同工资不符合……”吴某最后工作至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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