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 是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如何理解此处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公司“经营困难” 是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吗?

简述

吴某于2017年7月4日进入飞讯公司(化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9月11日,吴某向飞讯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本人吴某……,因贵公司对本人存在以下违反劳动法的行为:1.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存在严重的拖欠工资行为;2.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本人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合同工资不符合……”吴某最后工作至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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