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据报载,连续干了8年电工的刘晓桐,应聘入职北京一家大型文化体育公司,双方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起止期限为2016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
刘晓桐反映,合同到期前,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告知即终止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公司不认同该说法,主张其于2018年7月16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了劳动者合同终止事宜。为证明该主张,公司提交了谈话记录。该记录为手写并载有:本人刘晓桐于2018年7月16日下午17:10左右接到本部门冯经理通知不再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让本人到人事部找姜小姐谈补偿事宜。落款为:刘晓桐,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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