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期”约定 还管用吗?

本文中,笔者从案例出发,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脱密期的约定问题以及用人单位提前结束脱密期等几项问题,供HR们参考。

“脱密期”约定 还管用吗?

简述

6月2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通报了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伍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劳动合同纠纷案》涉及莫衷一是的脱密期的认定问题。

伍某2013年5月21日入职某银行,2017年8月29日申请辞职,最后工作至2017年9月28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接受脱密管理,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经过稽核、问责等程序,某银行于2018年1月5日为伍某办理了解除日期为2018年1月2日的退工登记,缴纳社保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16日,某银行向伍某出具退工单。案外公司为伍某办理了起始日期为2018年1月3日的招工登记,自2018年1月起为伍某缴纳社保,并自2017年10月起作为扣缴义务人为伍某缴纳个人所得税。伍某称2017年9月17日已获得案外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故主张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1月16日因某银行未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7718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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