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后发现怀孕还可要求赔偿吗?

如果女职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且怀孕日期在签订解除协议之前,是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协商解除”后发现怀孕还可要求赔偿吗?

简述

2011年6月1日,韦小妹(化名)入职天下美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18年3月5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自2018年3月1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2.韦小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公司正常发放工资时间;3.公司在韦小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韦小妹经济补偿金26408.51元(税前);4.公司为韦小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至2018年3月31日止;5.公司与韦小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公司与韦小妹均确认上述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专栏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