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2009年4月和2012年4月,向女士连续两次与旭和公司分别签订三年和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4月合同到期,向女士要求与旭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旭和公司却只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多次协商,在此期间向女士一直在旭和公司工作,直至协商破裂。
2017年6月,旭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向女士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旭和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旭和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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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2009年4月和2012年4月,向女士连续两次与旭和公司分别签订三年和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4月合同到期,向女士要求与旭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旭和公司却只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多次协商,在此期间向女士一直在旭和公司工作,直至协商破裂。
2017年6月,旭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向女士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旭和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旭和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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