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30天辞职,公司有权要求立即走人吗?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未满三十日即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主张经过三十日预告期,用人单位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文赋予了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该条规定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设置了三十日的预告期。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未满三十日即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主张经过三十日预告期,用人单位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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