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法条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订立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再次被同一用人单位聘用。对于这类再次被聘用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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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法条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订立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再次被同一用人单位聘用。对于这类再次被聘用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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