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意欲何为?

《深圳经济特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怎么看都似乎打算接管市场,大部分都是监管内容。更要命的是,这些监管事项语焉不详,方便了寻租。


人力资源市场很大,也很重要,所以政府通过立法进行规制,2002年深圳就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现在打算换个马甲,但不以修订方式处理,而是直接立个新法,摇身一变,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不过现在还只是草案送审稿。

按道理说,市场的归市场才叫市场经济,可是《深圳经济特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下文称《条例》)怎么看都似乎打算接管市场,大部分都是监管内容。更要命的是,这些监管事项语焉不详,方便了寻租。

首先,条例阻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前置许可。条例第20条规定: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并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可开展服务活动。其他机构及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置许可大大强化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尽管通过立法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但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前置许可却违背了促成交易原则,也与现在公司法日渐放宽管制的方向背道而驰。公司法不断放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甚至可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而《条例》却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培训服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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