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女职工生育权利保障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保护是有一定程度偏向的,尤其是对女职工各项生育权利的保护更是比较完善,甚至将孕期的前后一段时期都作为生育期的一部分予以保护。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所述的“女职工生育期间”,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为“合法生育”。且2012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此前“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款删去,据此可以推出,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并不排除适用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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