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款到提成”争议如何计算时效?

本案中,为何张某2015年12月13日到账提成争议已过仲裁时效,而2017年7月6日到账提成争议未过仲裁时效呢?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如何计算的呢?

离职后“款到提成”争议如何计算时效?

简述

张某在一家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提成按销售回款额的5‰予以计算,提成的条件是项目完成后相应款项到账。2016年4月1日,张某辞职离开公司,出具一结算收条明确:“截止到2016年3月31日,提成款已结清”。此后,张某与公司就两笔提成结算发生争议。2018年5月13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结算离职时遗漏计算的2015年12月13日到账的一笔提成款,以及2017年7月6日另一笔到账的提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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