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规章制度为合同的附件”,仍被视为未告知
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中都有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的约定,同行们的意见大多是认为这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已将规定制度告知。但实际上,这个约定仍可能带来很大的风险。那么,我们该如何规避这个风险呢?如何告知更安全呢?
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中都有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的约定,同行们的意见大多是认为这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已将规定制度告知。但实际上,这个约定仍可能带来很大的风险(本案中裁判者较为严格,争议较大)。那么,我们该如何规避这个风险呢?如何告知更安全呢?如下是相应案件、操作建议以及附送的格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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