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最新劳动争议规则之要点点评(四)

笔者受邀参加了《意见》定稿会议,就相关问题提供了自己的见解,虽然一些建议被采纳了,但是正式出台的《意见》还有不少分歧,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未能解决。现就《意见》要点简要点评,本文为第四篇。

广东高院发布最新劳动争议规则之要点点评(四)

原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要点点评(四)

十、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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