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必须懂的七个年休假问题

笔者整理了关于年休假的7个常见问题,包括年休假是否该按工龄计算?未休的年休假适用哪个标准支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专业人士必须懂的七个年休假问题

1、定性不同,则时效不同

带薪年休假的性质有不同的争议,有认为属于工资,也有认为不属于工资的,如认为不属于工资,则时效会有严格的限制,又因可以跨年度安排,所以在认为不属于工资待遇性质的地区中,可能会认为适用两年的时效,比如广州就是适用两个自然年,注意,是两个自然年而不是周年。定性不同,除了时效以外,还带来一个很重大的区别,就是离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比如重庆就认为年休假属于劳动报酬,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可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我认为不属于劳动报酬,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知,年休假明显属于员工福利的一种,如属于工资收入,在劳资双方议价地位并不平等的情况下,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律规章不会允许员工书面放弃自己的合理权利,因为这往往最终会导致员工违心作出放弃的表示,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之义。至于用人单位因未安排职工年休假,要支付300%的工资的性质,除其中已发的100%属于工资外,另外的200%是基于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没有履行的前提下,加于其应额外承担的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其明显不属于劳动报酬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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