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之法条困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病属于工伤,患病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职业病患者能否同时享受人身损害赔偿待遇并没有明确规定,已有规定也有重大理解分歧,导致这一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职业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之法条困扰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存在理解分歧,而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冲突明显,致使各地司法部门对职业病劳动者能否享受人身损害赔偿实务操作不一,差异极大。由于事关职业病各方当事人重大利益,因此有必要梳理相关规定及实务具体操作情况,比较两套制度利益差别,同时分析相关理论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职业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三人责任制度的设计,原有理论和制度存在缺陷,引入劳务派遣分析后凸显相关困境,因此有必要修订相关规定。首先应当调整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赔偿制度,统一由社保部门和用人单位按工伤理赔或支付相关待遇后赋予其代位求偿权,对于劳动者实际发生且工伤待遇不足覆盖部分允许其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途径继续追究第三人相关责任;其次按此规则设计职业病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允许劳动者向有重大过错的用人单位主张实际发生且工伤待遇不足覆盖部分待遇,但社保部门不再享受代位求偿权,因为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强制要求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转移了支付责任;再次应明确劳务派遣模式下各方具体权利义务并适当提高低等级职业病劳动者工伤待遇,以平衡两套制度差异。通过一系列制度改造,理顺法律关系,才能充分保障职业病劳动者权益并平息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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