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性裁员的实践中,关于是否需履行及如何履行民主程序的问题存在巨大争议,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裁员方案无须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需进行协商;
第二种观点是裁员方案需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重大事项需协商确定;
第三种观点是裁员方案必须履行上述第二种观点的协商程序外,如是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还经职代会的审批通过才有效。
本文针对上述观点,就经济性裁员的民主程序做说明。
......
在经济性裁员的实践中,关于是否需履行及如何履行民主程序的问题存在巨大争议,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裁员方案无须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需进行协商;
第二种观点是裁员方案需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重大事项需协商确定;
第三种观点是裁员方案必须履行上述第二种观点的协商程序外,如是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还经职代会的审批通过才有效。
本文针对上述观点,就经济性裁员的民主程序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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