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要点评述(三)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吸收了此前各地法院的成果,也总结了当地的裁判经验,统一了当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笔者现就其重要条款评述,本文为第三篇。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要点评述(三)
19.【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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