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鸩止渴行不得
——评某地“市民打官司可自选法官”

山东济南平阴法院推出新举措,凡到平阴法院立案的当事人,都会可以根据对法官的了解,自由选择承办案件的法官。笔者认为,该法院“市民打官司可自选法官”的制度,于法无据,也难以实现其目的,整体而言无异于饮鸩止渴。

来龙去脉

日前,记者从(山东)济南平阴法院获悉,该法院推出新举措,今后凡到平阴法院立案的当事人,都会得到一张法院全体法官的名单,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法官的了解,自由选择承办案件的法官,此举旨在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审判环节透明度。据了解,按照以往的惯例,法院接到案件后,都会随机安排承办法官排期开庭。由于当事人对法官不了解,或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在当事人达不到自己的完全要求时往往会怀疑法官从中作梗,甚至到处上访,造成不好的影响。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日前平阴法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民事案件中进行试点,把全院所有法官的名单进行公示,到庭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法官的情况选择承办法官。被选择的法官通知案件当事人对方,若对方不能提供法官应该回避的理由,即由该法官承办案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一制度实施后,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度有所提高,除法官自行回避的外,没有发现案件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现象。这一做法,实现了民事审判力量的补充,有效地提升了审判效率,缩短了审判周期。

笔者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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