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要点点评(二)

2017年8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现笔者就相关要点点评如下。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要点点评(二)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在职期间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支持?对于违约金数额应当如何把握?

劳动者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是劳动者法定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应予支持。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参照竞业限制约定的标准,并结合劳动者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和实际损失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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