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年底了,又到了跳槽的高峰季节,有些员工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与公司提前终结了劳动关系,或辞职,或协商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对于部分有十三薪发放惯例或约定的企业而言,不予发放员工十三薪往往遭遇员工的抵制和质疑。
员工常主张,虽工作未至年底,但是十三薪属于劳动报酬,实际上只是放到年底来发而已,如果本人提前离职,则用人单位应当按当年已服务的日历天数按比例折算应得的十三薪。而单位往往辩称,没有工作到年底就不符合十三薪发放条件,公司的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也有如此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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