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要点点评(一)

今年8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现笔者就相关要点点评如下。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要点点评(一)
江苏区域此前的劳动立法或纪要往往有所“突破”,令人侧目。兹举数例为证:一、《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南京中院和仲裁委纪要规定特殊疾病医疗期均为24个月,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这次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下称《纪要》)还好,没有很“厉害”的规定,现就相关要点点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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