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怀孕事实入职,可以开除她吗?

笔者不揣浅陋,试从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规定的特殊性、隐瞒怀孕是否构成欺诈的法律规定和逻辑结论定性谈谈个人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得各方家批评斧正。

否认怀孕事实入职,可以开除她吗?

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

此消息引发了较多议论,从道德的角度而言,大致的倾向性意见为该女职工的行为缺乏诚信,应予以谴责。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该女职工的行为是否合法,则存在如下的两种截然不同意见,均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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